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廖年毓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異議後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