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博怡、堅持夢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林郁傑、陳聖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堅持夢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陳聖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陸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零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39頁、第43頁及第4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堅持夢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堅持夢想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間邀同被告林郁傑及陳聖介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各100萬元、200萬元,並與伊簽立借據2紙,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 月20日止,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41%計付(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25%),堅持夢想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堅持夢想公司另於109年1月間邀同林郁傑及陳聖介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09年1月20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止,被告得出具借據或(及)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41%計付(違 約時為週年利率3.25%),倘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 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堅持夢想公司於109年1月20日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於上開額度內向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0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被告應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堅持夢想公司自109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以堅持夢想公司及林郁傑之存款抵充部分本金及利息後,上開借款尚分別積欠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林郁傑及陳聖介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9萬83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 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催告通知函、通知抵銷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0,000元 813,278元 自109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9月20日起 至110年3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0,000元 1,285,057元 自109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9月20日起 至110年3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5,000,000元 5,000,000元 自109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7月20日起 至110年1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