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吳佳薇
- 原告周美慧、郭廷海
- 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周美慧 周慶華 原 告 郭廷海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被 告 馮瀚鋒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1至3項係請求被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麗公司)應將如附表1之土地及附表2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天郁營造有限公司、馮瀚鋒,再由上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第4項請求被告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1、2之不動產上設定之新台幣(下同)21億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及備位請求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天郁營造有限公司、馮瀚鋒及鼎麗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周美慧、周慶華1億1,600萬元;及連帶給付原告郭廷海1,554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依據 原證9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11-112頁),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73萬3,796元(計算式:1,123 萬5,000元*土地總面積1254*持分517/10萬=173萬3,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先位聲明第1至第3項如附表1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3萬5,466元(計算式:173萬 3,796*1254*3511/1 0萬=7,633萬5,466元),另原告未陳報系爭建物之價額,而依系爭房屋主體構造、地上樓層數、屋齡及面積等估算結果,如附表2之建物現值應各為51萬4,155元、129萬407元、60萬4,024元、69萬2,074元及37萬3,464 元,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83-198頁) ,是附表2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萬4,124元(計算式: 51萬4,155+129萬407+ 60萬4,024+69萬2,074+37萬3,464=347萬4,124)。從而,本件如附表1、2之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80萬9,590元(計算式:7,633萬5466元+347 萬4,124元=7,980萬9,590元),另原告先位聲明第4項訴訟 標的價額亦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算,並依前開規定合併計算之,故本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9,619,180元(計算式:7,980萬9,590+7,980萬9,590=159,619,180),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高,而應以先位請求之價 額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一 ┌───────────────────────────────┐ │土地(登記名義人:鼎麗公司) 總面積:1254平方公尺 │ ├─┬──────────────────────┬──────┤ │編│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 │ │ ├─┼───┼────┼───┼───┼─────┼──────┤ │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378/100000 │ ├─┼───┼────┼───┼───┼─────┼──────┤ │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611/100000 │ ├─┼───┼────┼───┼───┼─────┼──────┤ │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699/100000 │ ├─┼───┼────┼───┼───┼─────┼──────┤ │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1306/100000 │ ├─┼───┼────┼───┼───┼─────┼──────┤ │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4 │517/100000 │ └─┴───┴────┴───┴───┴─────┴──────┘ 附表二 ┌───────────────────────────────┐ │建物 │ ├─┬──────────────────────┬──────┤ │編│ │ │ │ ├───┬────┬───┬───┬─────┤ 建物面積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建 號 │(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6 │47.25 │ ├─┼───┼────┼───┼───┼─────┼──────┤ │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9 │76.42 │ ├─┼───┼────┼───┼───┼─────┼──────┤ │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64 │87.56 │ ├─┼───┼────┼───┼───┼─────┼──────┤ │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320 │163.26 │ ├─┼───┼────┼───┼───┼─────┼──────┤ │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段│一小段│2293 │65.0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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