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吳佳薇
- 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郭廷海
- 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周美慧 周慶華 原 告 郭廷海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被 告 馮瀚鋒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5,961萬9,18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為1億1,600萬元,原告郭廷海部分為1,605萬 元業經確定,是本件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1萬5,200元,原告郭廷海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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