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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周美慧
原告
周慶華
原告
郭廷海
被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被告
馮瀚鋒
被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5,961萬9,18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為1億1,600萬元,原告郭廷海部分為1,605萬元業經確定,是本件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1萬5,200元,原告郭廷海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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