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周美慧
- 原告
- 周慶華
- 被告
-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馮振義
- 被告
- 馮瀚鋒
- 被告
-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