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永
- 上訴人
- 周柏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信志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為:㈠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下稱米尼旅店)有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出資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㈡確認上訴人王永對於上訴人米尼公司之出資額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米尼公司現今登記資料所載王永之出資額,核定為3,060,000元。是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