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永 上 訴 人 周柏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信志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為:㈠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下稱米尼旅店)有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出資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㈡確認上訴人王永對於上訴人米尼公 司之出資額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米尼公司現今登記資料所載王永之出資額,核定為3,060,000元 。是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2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