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陳筠諼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蔡文良、施敏娟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文良、莊理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敏娟 被 告 蔡文良 莊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善忠,嗣變更為林志宏,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儀測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年7月12日為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該公司之董事為蔡文良、創兆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創兆公司),無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見外置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影本),依上開說明,董事蔡文良、創兆公司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而為法定代理人。 四、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及自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6%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嗣變更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如附表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儀測公司分別於103年6 月13日、105年7月222日向伊借款2000萬元、1500萬元,由被告蔡文良、莊理榮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就上開借款之利息分別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2%、1.5%計付,如未依 約清償,除應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儀測公司自106年1 月10日起未 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又經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抵押之擔保品沖償部分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後,至107 年1 月5日止,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 金、利息(上開2筆借款應適用之利率分別為年息3.06%、2. 56%)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文良、莊理榮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存款利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欠款金額 請求及計息本金 利息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062萬3290元 1062萬3290元 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6%計算 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719萬2042元 237萬6710元 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6%計算 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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