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播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郭冠群、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焦威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訴訟代理人 方介駿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