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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給付播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訴訟代理人
方介駿
被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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