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乃仁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逸生 謝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