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上 訴 人 謝欣怡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2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均已於110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至14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7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