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 上訴人
-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逸生
- 上訴人
- 謝欣怡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均已於110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至14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7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