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繼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696,376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1,2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