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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唐繼龍

  • 上訴人
  • 被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繼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76,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23,47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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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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