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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溫祖明許筑婷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被告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郭候(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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