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吳滄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永山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20萬2,800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為820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