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 上訴人
- 盛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松
- 上訴人
-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佳君
- 上訴人
- 姜信宇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最後送達至所有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存卷足佐,依據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