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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洪文慧

  • 原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立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淋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林郁倫律師 鄧又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有就下列事項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俾便進行。 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方面: 1原告係因被告遲誤兩造間買賣合約第三條履行期限之約定,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經定期催告後仍未能履行而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抑或因被告所交付安裝之廢水節能設備有不具約定效用之瑕疵,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本件買賣契約。如為前者,請併陳明兩造間買賣合約所定之履行期限為何日(即主張被告何時構成給付遲延)及其計算方式暨證據資料;如為後者,請併陳明買賣標的物危險移轉之時間、瑕疵何時發現、何時通知暨證據資料。 2兩造間買賣合約就買賣標的物日處理量「1000噸」,是否應同時折算為每小時處理量「45.4、45或41.6噸」?亦即如買賣標的設備之廢水原水進量24小時累積未逾1000噸,但每小時超逾45.4、45或41.6噸,是否屬超逾設備處理上限? 3兩造曾否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日作成買賣標的設備每日處 理量(廢水原水進量)超逾1000噸時,責任歸屬原告之決議? 4買賣標的設備是否已經正式上線運轉?何時上線運轉?(二)被告(及反訴原告)方面: 1依兩造間買賣合約第三條所定「交貨完成設備安裝含測試完成上線運轉」之履行期限為何日?有無應扣除之延遲天數及期間?如有,具體事由及期間為何?經計算結果,履行期限展延至何時? 2被告係主張於前項履行期限屆至前已經履行完畢,抑或遲誤履行期係不可歸責於被告?如為前者,請敘明履行時及證據資料;如為後者,請敘明不可歸責之事由及證據資料。 3兩造間買賣合約就買賣標的物日處理量「1000噸」,是否應同時折算為每小時處理量「45.4、45或41.6噸」?亦即如買賣標的設備之廢水原水進量24小時累積未逾1000噸,但每小時超逾45.4、45或41.6噸,是否屬超逾設備處理上限?如是,證據資料為何?如否,一0九年八月七日兩造派員會同第三檢驗公司人員採樣送驗當日,廢水原水進量是否未逾買賣標的設備處理上限? 4被告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後獲悉兩造同年月七日會同 採樣送驗結果水質不符約定標準,何以未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第七條水質驗收第二款之約定,十五日內調整再次進行驗收? 5證人陳琪峰證稱買賣標的設備之日處理量(即廢水原水進量)得自行以馬達控制,有無爭執? 6買賣標的設備是否已經正式上線運轉?何時上線運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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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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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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