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9,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8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9,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