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81,2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3,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2,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