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81,24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43,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42,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