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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被告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NTRONIC TECHNOLOGYINC.)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威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835萬4,199元(計算式:美金63萬511.82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9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1=新臺幣1,835萬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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