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NTRONIC TECHNOLOGYINC.)
- 法定代理人
- 馬永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835萬4,199元(計算式:美金63萬511.82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9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1=新臺幣1,835萬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