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NTRONIC TECHNOLOGYINC.)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威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835萬4,199元(計算式:美金63萬511.82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9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29.11=新臺幣1,835萬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