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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