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股份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林綉玉、邱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上 訴 人 邱 義 郭良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6 號塗銷股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萬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