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迅龍實業有限公司、王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迅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熙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綸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8,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6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