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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張綱維

  •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福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日17 日發函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補費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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