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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匡偉王唯怡陳乃翊

上訴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錦信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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