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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營運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 上訴人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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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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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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