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辜耀興
- 上訴人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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