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順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建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4,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