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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修平

  • 當事人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4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4,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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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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