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洪晨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晨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1年4月6日具狀表明就原判決之全部提 起上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起訴時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計算 式:2,000萬元+400萬元=2,40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 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