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天然、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易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純 相對人 即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之訴事件,相對人即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