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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李增昌、游易霖

  • 原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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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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