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參加人
-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 法定代理人
- 游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