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黃天然、李增昌、游易霖
- 原告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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