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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佳薇楊惠如范雅涵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盧意祥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武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月暇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林信和律師

呂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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