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沈錫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林聖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盧意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武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月暇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林信和律師 呂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