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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政華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於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難以特定本件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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