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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呂炫鋒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經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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