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呂炫鋒、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淑珍、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雿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呂炫鋒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經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