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 告 勁紡紡織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斌原 被 告 梁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參萬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及保證書第7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勁紡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勁紡公司)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邀同被告丁斌原、梁弄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勁紡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5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勁紡公司於106 年7 月1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金額共計745 萬4,495 元,其借款金額、到期日、利率如附表一所示。詎上開借款均已屆期,被告勁紡公司僅繳付部分本金132 萬4,406 元及利息外,尚欠本金613 萬0,089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丁斌原、梁弄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信用狀授信記錄表、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案件批覆書、基準利率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到期日 │年利率│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 │ │約定利率10%計算│約定利率20%計算│ ├──┼──────┼──────┼──────┼───┼─────┼────────┼────────┤ │ 1│700,000元 │463,995元 │106年9月1日 │3.28%│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3日起 │自108年8月3日起 │ │ │ │ ├──────┤ │2日起至清 │至108年8月2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償日止 │ │ │ ├──┼──────┼──────┼──────┼───┼─────┼────────┼────────┤ │ 2│1,050,000元 │1,050,000元 │106年9月30日│3.28%│自107年12 │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 │ │ │ ├──────┤ │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清償日止 │ │ │ ├──┼──────┼──────┼──────┼───┼─────┼────────┼────────┤ │ 3│1,300,000元 │861,704元 │106年9月1日 │3.28%│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3日起 │自108年8月3日起 │ │ │ │ ├──────┤ │2日起至清 │至108年8月2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償日止 │ │ │ ├──┼──────┼──────┼──────┼───┼─────┼────────┼────────┤ │ 4│1,950,000元 │1,950,000元 │106年9月30日│3.28%│自107年12 │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 │ │ │ ├──────┤ │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清償日止 │ │ │ ├──┼──────┼──────┼──────┼───┼─────┼────────┼────────┤ │ 5│1,069,881元 │745,318元 │106年7月19日│3.28%│自108年2月│自108年3月22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起│ │ │ │ ├──────┤ │21日起至清│至108年9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償日止 │ │ │ ├──┼──────┼──────┼──────┼───┼─────┼────────┼────────┤ │ 6│1,384,614元 │1,059,072元 │106年7月10日│3.28%│自107年12 │自108年1月31日起│自108年7月31日起│ │ │ │ ├──────┤ │月30日起至│至108年7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4月30日│ │清償日止 │ │ │ ├──┼──────┼──────┼──────┴───┴─────┴────────┴────────┤ │合計│7,454,495元 │6,130,089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