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判決後之109年4月16日提出民事答辯㈡狀,經本院於109年4月20日發函上訴人具狀說明是否係就本院109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之意,該函於109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回覆,觀之上訴人所提民事答辯
㈡狀內容,係就本院判決結果不服,應認上訴人係對本院109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