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