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
- 被告
-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志維
- 被告
-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送達原告聲明第一項所指附表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