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余祈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祈霖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宬宇投資有限公司(已廢止) 宬世投資有限公司(已廢止)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伯鑫 施怡如 白蔡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捌佰零肆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其中,先位部分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施怡如、白蔡 梅花塗銷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宬世環宇公司)股份430萬股所為之設質登記,參考上訴人於第一審 所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列印資料,宬世環宇公司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見本院卷一第31頁),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0萬元(計算式:10元×4,300,000股=43,000,000元),另聲明第3項與第4項、第5項與第6項、第7項與第8項,其等均是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返還予上訴人,並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堪認其等經濟目的分別同一,而分別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即聲明第3、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7萬8,490元(計算式:10元×2,797,849股=27,978,490元),聲明第5、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萬2,880元(計算式:10元×882,288股=8,822,880元) ,聲明第7、8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萬7,860元(計算式:10元×866,786股=8,667,860元),以上合計為8,846萬9,2 30元;備位部分亦為8,846萬9,230元,次備位部分則為200 萬元,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前開先、備位、次備位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先位部分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萬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先位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施怡如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與被上訴人白蔡梅花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0萬股,所為之設質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上訴人吳承洋於108年6月3日與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4萬5,682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四、被上訴人吳承洋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279萬7,849股返還上訴人,並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五、被上訴人宬世投資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1日與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6萬5,838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六、被上訴人宬世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88萬2,288股返還上訴人,並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七、被上訴人宬宇投資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1日與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5萬625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八、被上訴人宬宇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86萬6,786股返還上訴人,及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束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備位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王伯鑫、施怡如應贖回於108年6月20日設質予被上訴人白蔡梅花之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0萬股,並塗銷登記。 三、被上訴人吳承洋於108年6月3日移轉予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4萬5,682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四、被上訴人吳承洋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279萬7,849股返還上訴人,並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五、被上訴人宬世投資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1日與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6萬5,838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六、被上訴人宬世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88萬2,288股返還上訴人,並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七、被上訴人宬宇投資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1日與被上訴人施怡如就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5萬625股,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八、被上訴人宬宇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86萬6,786股返還上訴人,並協同上訴人向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束名義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次備位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吳承洋、宬世投資有限公司、宬宇投資有限公司、王伯鑫及施怡如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