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FA HUA FRAGRANCE & COSMETIC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丹格斯(ARNAUD PIERRE MARIE DANGAS)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