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王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重訴字第271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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