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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王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重訴字第271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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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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