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悠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告
王國信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所為之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加列更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事實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而未另以裁定予以駁回,又未於判決駁回上訴之同時,將追加之訴一併於主文內記明駁回,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本院受理此類事件時,可將原卷送還為裁判之原法院,依法裁定更正後,仍依上訴程序辦理(最高法院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五、㈢業已論述駁回原告自107年5月15日起至109年4月27日止關於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然漏未於判決主文中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實屬顯然錯誤,應予加列更正;再本院認原告於本件訴訟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酌量法定遲延利息本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訴訟費用等情,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原告負擔外,餘由被告負擔」之諭知,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亦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均予更正。原告固聲請補充判決,然依前揭說明,本院認應以裁定更正之,一併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