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民 送達代收人 王尹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