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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給付收買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即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允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買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7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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