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獎勵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 萬2,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