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嘉芸即町合食品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芸即町合食品商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蘭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0,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