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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惠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嘉芸即町合食品商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佳蘭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0,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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