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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被告
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雅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9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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