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亞明生醫有限公司、白昭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明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雅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6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