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張綱維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慧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蔡海關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住同上(現在法務部○○○○○○○○ 羈押中,下同) 被 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4 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賴靖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