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29,0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7,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