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淑
- 被告
- 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碧春
左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柒萬柒佰玖拾玖元柒角貳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暨保證書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33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碩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日邀同被告陳碧春、左惟達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0,000,000元範圍内為限額授信往來。又達碩公司於107年4月13日、8月13日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600,000元、614,250元及204,750元等4筆,原到期日為108年4月12日及1月31日,後經被告等申請展延,並於 107年11月23日簽訂增補契約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1月13日、1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付,合計2,819,000元;惟至108年4月30日止本金尚積欠2,584,07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達碩公司另分別於108年4月11日、8月6日及9月13日向伊申請開立信用狀及國外應付帳款融資 (O/A),信用狀號碼分別為8PH0-00000-000、8PH0-00000-000及8PH0-00000-000,金額依序各為美金80,499.42元、美金37,458元及美金78,643.20元,伊並依約墊款,原墊款應分別於 107年10月9日、108年2月12日及 108年3月12日到期,後經被告等之申請,簽定增補契約並延展清償日分別至112年10月9日、11月1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合計美金196,600.62元;惟至108年5月1日止本金尚積欠美金170,799.7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並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77年度台上字第1772 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暨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約定書、匯出匯款申請書(美金78,643.20)、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其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 (413)及客戶別進口到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其簽收回執聯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 21至104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07.11.29 ↓ 112.11.13 1,400,000元 1,283,33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3%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11.29 ↓ 112.11.13 600,000元 55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3%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7.11.29 ↓ 112.11.14 614,250元 563,06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3%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07.11.29 ↓ 112.11.14 204,750元 187,685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3%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584,075元 附表二: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民國) 借款本金 (美金) 尚欠本金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07.4.13 ↓ 112.10.9 80,499.42 66,308.64 自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7173% 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8.16 ↓ 112.11.12 37,458.00 33,712.20 自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7173% 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7.9.13 ↓ 112.11.12 78,643.20 70,778.88 自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7173% 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美金170,79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