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 原告
- 陳吉利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佑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婷律師
- 被告
-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宣然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逸豪律師
- 被告
- 馮竣嗣
- 被告
- 韓駿逸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等緣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