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吉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被 告 馮竣嗣 韓駿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等緣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立俐